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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快完善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阅读次数:676 发布: 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08-25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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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对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新的历史高度,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我们党百年奋斗历史特别是治国理政历史经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加快完善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不断增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卓绝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建立全新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产物,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一)坚定正确方向,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论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努力,我国用30多年时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人类法治史上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同时,也要看到,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首要坚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始终体现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当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是补齐短板、填补空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又通过更完善的法治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部门规章,保证法规、规章的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论述既是思想引领,又是工作要求,对我们更好理解和把握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关键问题,更加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具有根本指导作用。

(二)坚定制度自信,深刻认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改革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需要立法来保障,立法来推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要通过高质量的立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实现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表现和法治支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法律体系丰富发展,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法治体系的建设包括五大支柱,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提条件,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是增强我国制度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当今国际竞争是制度之争、法律之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了独特贡献。持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不断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引领力,为完善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三)坚定前进步伐,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立法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重要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体现实地体现在法律制定修改当中。落实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推动坚持党的领导入法入规。

在立法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打造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践行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四个机关”要求,服务保障新时代立法工作,不断提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水平。

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截至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91件、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约1.2万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宪法实施和监督实现新突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吸纳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体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新实践,把党带领人民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方式和途径,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推动和保障宪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得到落实落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各项立法修法工作中,积极推动宪法实施的探索创新,切实加强涉及宪法问题的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近年来制定修改的法律或者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指明立法修法的宪法依据,还通过立法修法实施宪法相关规定和制度,体现宪法原则和精神。

宪法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拱顶石”。合宪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基础和着力点。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对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涉及宪法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合宪性审查意见。如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审计法等时,对涉及宪法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扩大备案审查监督范围,建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加强备案审查中对法规、司法解释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研究,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制定法律67件,修改法律233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6件次。一些重要领域相继制定出台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一些领域的法律进行了系统修订,法律体系的完备性、系统性、协调性进一步增强;突出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一些领域法律制度的空白区和薄弱点得到充实和完善。

一是,关于宪法相关法。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制度,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正在研究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同时,制定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监察法、监察官法、人民陪审员法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国家标志方面的法律,制定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法律制度,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制定陆地国界法、反外国制裁法、海警法等。

二是,关于民法商法。编纂民法典,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出规范,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全面修改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保护和激励创新。完善市场主体领域的法律,废止“外资三法”,制定外商投资法,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在修改公司法。完善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正在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金融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关于行政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出台统领性的国家安全法,制定修改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密码法、生物安全法、测绘法等。完善国防军事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修改国防法、国防交通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完善基本行政制度领域的法律,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制定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用法治力量守护好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完善教育领域法律制度,制定修改家庭教育促进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正在修改职业教育法。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填补文化领域立法空白,制定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档案法等。强化公共卫生和健康法治保障,制定基础性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制定修改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食品安全法等,正在修改体育法。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制定修改消防救援衔条例、反食品浪费法、社区矫正法等。

四是,关于经济法。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制定修改预算法、资产评估法、审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等。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出口管制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进一步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标准化法,正在修改反垄断法等。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修改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适应信息社会发展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及时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加强“三农”立法,制定修改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种子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五是,关于社会法。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慈善法、退役军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红十字会法、社会保险法等。进一步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制定修改反家庭暴力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加强劳动保护和促进就业,制定修改特种设备安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

六是,关于刑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及时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十)(十一);加强犯罪预防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在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七是,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支持和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立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成熟定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加强立法统筹,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的同时,根据实践需要,制定出台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等专项立法计划,对某一领域的立法修法作出部署,统筹推进完善重要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草案的机制更加完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由委员长会议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法律案近50件,占审议法律案的一半以上。加强立法组织协调,由国务院部门或有关方面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一些重要立法项目,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

立法主体进一步扩展。2015年3月修改立法法,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增至353个。地方人大相继出台一批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推动立法体制机制更加精细,运行更加高效。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2021年1月制定的海警法,明确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2021年6月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不断丰富和完善立法参与。加强和完善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共有近130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过97万,提出意见近300万条,参与人次接近之前十年的2倍,提出的意见建议数量已经与之前十年总数持平。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设立了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增强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互动沟通。

立法形式更加灵活有效。针对特定领域具体问题,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较短时间内出台反食品浪费法,提请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等。适应“放管服”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等,采取打包修改形式,20余次统筹修改法律150多件次,保障改革决策及时落地。及时作出30多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国家监察体制、司法体制、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军官制度等改革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更好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三、加快完善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的发展历程,其中一条好经验好做法就是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推进,做到“长远有目标、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确保了各个历史阶段的立法任务都能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充分体现了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面对全面依法治国新任务新要求,要科学拟定立法规划计划,聚焦法律制度短板弱项,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助力解决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人民福祉的紧要问题,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各项立法工作,确保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弥补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时间差、空白区;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紧贴人民群众的呼声期盼,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二)强化法律体系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不断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急用先行,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纂和决定、清理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法律是为实践服务的,立法形式应当因事而定、与时俱进,不宜拘泥于整齐划一、千篇一律,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在一些理论性、系统性较强的领域,开展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推出内部协调统一、实践急需急用、彰显法治高水平标杆作用的“大块头”。同时,注重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聚焦特定领域和具体问题,化繁为简,加快立法步伐,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管用,切实提高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精准性、有效性。对于制定法律时机尚不成熟但改革发展急需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了一系列授权决定、改革决定,推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将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相关制度更加稳健、规范、定型。还要总结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长江保护法等立法经验,加强区域流域立法,及时填补限于一地但涉及国家重大战略或者跨地区又非全国性事项的法律空白,通过立法为特定区域、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支持、指导地方开展多层次的区域、流域协同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有立有改有废,多种立法方式有机结合。重视制定新法,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紧扣改革发展稳定中心工作,积极谋划和推动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急需必备的重要法律。注重法律修改,不断拓展法律修改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加快修改效率,既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也可以单独就法律序言、附件进行修改;既可以对单个法律进行修改,也可以对多个法律打包修改;既可以对法律全面修改,也可以对法律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推动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及时作出法律解释,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针对性的内涵,与法律修改一道发挥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作用。研究建立制度化的法律清理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和定期全面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律规定。

(三)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增强宪法意识、宪法自觉,发挥宪法统领作用,以宪法原则和精神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气质品质,用宪法规定作为主线来整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聚焦宪法实施,创新宪法实施方式,在立法工作中加强宪法问题的研究,完善法律草案重点涉宪条款的评估工作。

完善法律草案立项、起草、审议、修改、实施效果等各环节的论证评估制度,强化整体思维,明确系统集成导向。突出对重要领域的法律进行编订纂修,条件成熟的编纂法典,形成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大块头”;尚不具备编纂法典条件的,填补缺项,强化弱项,消除交叉重复;法律规范数量较多、体系性较强的领域,可研究探索系统化的新方式。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工作,为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文本名称、结构和语言表达提供明确指引。

加强法律配套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国家法治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重要体现。法律出台后,要加强督促力度,保证及时出台配套规定,防止配套规定久拖不决、滞后落伍等问题。要准确把握不同层次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处理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的关系,处理好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形成法律体系整体优势。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备案审查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统一。

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上,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法先行,统筹立改废释纂,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完善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

      来源: 《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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